关于通城(赣鄂界)至铜鼓高速公路新建工程T3标2025年第四批临时用地的批复
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办理通城(赣鄂界)至铜鼓高速公路新建工程T3标2025年第四批临时用地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等要求,经审查,原则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在通城(赣鄂界)至铜鼓高速公路新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临时使用修水县路口乡路口村,东港乡东港村、桂坳村,复原乡马门嘴村土地,总面积3.6123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3.3696公顷(耕地0.8641公顷,林地1.3004公顷,涉及永久基本农田0.2343公顷),建设用地0.2427公顷,不涉及未利用地。临时用地用途为施工便道、拌合站、钢筋加工场。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2026年6月8日至2028年10月14日。
三、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临时用地批准的用途、范围、面积、时限等内容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严禁发生批甲占乙、批少占多、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四、你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临时用地复垦责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及时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并在一年内完成临时用地复垦。土地复垦验收通过后,你单位可以向修水县自然资源局申请解除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
五、政府因其他建设项目需要,可以提前收回临时用地使用权。
特此批复。
2026年6月8日

公安备案号:36040202000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