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九江市购房人自主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06 15:33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6-05-06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1348
- 责任部门: 市自然资源局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监管主管部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办证,保障购房人权益,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九江监管分局联合制定了《九江市购房人自主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九江市自然资源局 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九江监管分局
2026年4月30日
九江市购房人自主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指引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回应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实际需求,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提升登记服务效率,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如下。
一、指引目的
为贯彻落实便民、利民服务目标,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明晰九江市全域内已完成房屋网签备案但尚未办理分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购房人自主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具体路径、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切实保障购房人自主办证的权利与便利。
二、主要流程
(一)商品房预售阶段(网签备案与预告登记协同办理)
在办理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时,购房人及开发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同步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及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简称“双预告登记”)。
登记机构受理“同步办理”申请时,应当检查购房人、开发企业、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的双向授权委托文件,当中应明确各方委托事项及权限。
(二)项目首次登记阶段(为后续分户办证做准备)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开发企业首次登记的申请时,应主动告知开发企业可一并提供购房人后续分户办证需开发企业方配合提交的资料,即盖开发企业公章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附自主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购房人名单)、允许购房人自主申办转移登记的委托书等材料。
办理首次登记过程中,登记机构应对涉及分户转移登记的材料归档,并建立项目转移登记的关联信息通道。
(三)购房人自主申办不动产权证书阶段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发布并动态更新“可自主办证项目清单”,列明已完成首次登记且具备分户转移登记条件的项目。受理购房人相关申请时,应查阅如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完税凭证(通常由税务系统线上推送至登记机构)。
涉税家庭住房材料提示:为享受家庭住房契税优惠税率,在税务环节可能需要根据家庭情况提供相应材料(如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及协议等),具体请以税务部门要求为准。
(3)商品房买卖合同(如登记机构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则无需购房人重复提交)。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询问记录,一般由登记系统生成,购房人签字确认即可。
(四)对于本指引发布前已具备条件但未办证的项目
对于在本指引发布前已完成项目首次登记,但少数购房人尚未办证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开发企业撤出前,主动搜集整理可供购房人自主办证的相关基础材料。购房人自主申请时,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可参照上述第(三)条内容。
三、部门职责
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主要负责不动产登记的受理、审核、发证;推动网签备案与预告登记业务衔接;联合相关部门为购房人自主办证提供基础材料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协同督促开发企业履行相关义务;推动网签备案与预告登记业务衔接;联合不动产登记机构为购房人自主办证提供基础材料支持。
金融监管部门: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做好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相关工作,规范业务衔接流程。
四、相关提示
九江市及各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官方平台,将定期发布办理指南、项目清单和咨询电话,同时受理在线咨询。
开发企业有义务配合提供购房人办证所需的基础材料,相关问题可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不动产登记机构反映。
五、其他
本指引将根据实际及政策调整动态更新,具体业务办理以登记机构最新的要求为准,详情可询九江市各级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