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设计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8 10:45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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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07-1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1986
  • 责任部门: 市自然资源局



各县(市)自然资源局,市局各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九江市城市设计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已经202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7月18日

九江市城市设计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九江城市规划建设精细化管理水平,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目标任务有效落地实施,提升城市空间品质,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完善城市设计工作的组织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文件精神,根据《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九江市域范围内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统筹和监督全市城市设计管理工作,做好全市城市设计成果质量的审核把关,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城市设计管理工作。

各县(市)、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设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设计编制和管理所需经费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订统筹安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城市设计是营造优美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和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重要实现路径和技术方法;是深化和延续国土空间规划、指导建筑和环境景观设计、提升城市特色风貌、实现城市更新、增强规划可实施性的有效手段;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和国土空间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贯穿于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

第六条  城市设计应当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调自然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通过设计手法,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进行深化、细化和表达,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风貌,体现城市的地域特征和时代风貌。

第七条  城市设计和实施应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标准。从实际出发,遵循以人为本、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公众参与的原则,尊重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协调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统筹城市各要素的合理集约使用。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实施导向,坚持生态保护、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节约集约用地、改善民生服务、创造宜居空间。

第三章  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街区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块城市设计。

第九条  总体城市设计分为市级、县级、乡镇级总体城市设计,分别对应市级、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指导下层次城市设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街区城市设计对应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的各类详细规划,以详细规划编制单元为基础,划定一定区域范围开展的管控类城市设计。

下列区域应当编制街区城市设计:

(一)城镇核心区和中心地区;

(二)新城新区,旧城更新区域;

(三)重要街道、规模化办公和商业区域; 

(四)临山周边地区;

(五)滨水地区,包括沿江、沿河、沿湖地带;

(六)历史文化街区及风貌区;

(七)交通枢纽地区,重要交通节点;

(八)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

第十一条  重点地块城市设计是对应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地块,且地块近期准备出让或建设而开展的实施类城市设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编制地块城市设计:

(一)城市重要地段、节点的建设项目,城市旧区改建、更新建设项目; 

(二)建筑高度100米以上商业、办公等超高层公共建筑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沿线区域的地块;

(四)跨区域统筹的建设项目及相邻地块。

第十二条  总体城市设计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尽量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同步开展,其内容和控制要求纳入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开展总体城市设计应当采取刚性管控和弹性预留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划定城市重点区域。

第十三条  街区城市设计应当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与总体城市设计相衔接,其内容和控制要求应当纳入相应的详细规划。对涉及详细规划管控内容修改的, 街区城市设计成果应作为修改详细规划必要性论证研究的基础,按照有关程序及时修改详细规划。

开展街区城市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区域特点和预期发展变化,深化总体城市设计有关要求,构建公共开敞空间,优化市政设施、交通设施、慢行空间、生态空间和建筑群体布局;强化城市色彩、景观风貌和夜景系统,关注建筑空间尺度,明确建筑组合形态、布局、造型、材质;提出对建筑高度、体量、退距、风格、外立面风貌色彩(包括第五立面)以及广告招牌等控制性和引导性要求标准。

第十四条  重要地块城市设计应当在上层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设计的指导下编制,对于尚未编制上层次城市设计的地块,可单独或结合详细规划编制地块城市设计。

开展重要地块城市设计应当充分结合所在区域的特点特色,在街区城市设计的基础上对相关地块进一步深化用地、建设控制要点,依据详细规划,指导建设项目明确规划条件、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支持规划实施。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及风貌区、城镇核心区、旧城更新区域城市设计应当注重延续保护历史文化、避免大拆大建落实城市更新,加强补齐城市公共服务短板,明确新建和改扩建建筑的控制性要求。

重要街道、重要交通节点城市设计应当注重区域整体风貌协调和临街界面形态管控,加强公共交通组织统筹,提升公共空间景观。

新城新区、集中办公和商业区域城市设计应当注重区域整体设计,合理安排发展建设时序,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充分考虑职住平衡、内外交通通达顺畅。

重要山体周边、滨水地区城市设计应当充分融入自然本底元素,注重保持提升生态功能,关注城市安全,兼顾景观和休闲活动并重,彰显城市山水风貌。

第十六条  鼓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年度土地收储与供应(增补)计划,分期分批编制拟出让经营性用地和重要公益性用地的地块城市设计指导土地出让,可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收储成本中统筹安排地块城市设计的经费。

第十七条  编制城市设计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座谈、论证、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渠道,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批准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城市设计成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各级自然资源局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从事编制总体城市设计、街区城市设计、重要地块城市设计的专业技术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规划编制资质。

第四章  实施与管控

第十九条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参照城市设计的要求核发规划条件。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时,应当审核城市设计要求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提高城市设计的编制水平和管理效能,结合“实景三维”的建设,建立城市设计管理辅助决策系统,并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国土空间信息平台和“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

第二十一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城市设计工作开展情况,并将其纳入年终工作考核内容;开展城乡规划评估时,应同时评估城市设计的编制及实施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由九江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