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不动产分割合并登记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8 15:31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九自然资字〔2024〕9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03-2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1352
- 责任部门: 市自然资源局
浔阳区、濂溪区、柴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自然资源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不动产分割合并登记操作程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动产分割合并登记的原则
(一)不动产登记单元是指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符合不动产权属登记条件,一般应具备封闭、永久、固定围护结构为四至界限的幢、层、套(间)等基本单位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对于因建筑设计、结构安全及消防等原因无法封闭、建立固定围护结构的商场或市场等内部开放空间,分割处必须有永久性的固定界标。
(二)不动产分割合并登记应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申请分割的不动产登记单元应满足登记用途的基本功能。
(三)申请分割合并登记的不动产,房屋质量责任遵循“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建设方(或改建方)是房屋建筑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承担房屋的建筑质量与安全责任。
(四)申请合并登记后的不动产,原则上不再受理分割(分层)登记的申请;申请分割(分层)登记后的不动产,原则上不再受理合并登记的申请。
(五)不动产分割合并登记业务涉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可直接办理分割合并登记的类型
(一)原批准设计为多间商业办理了总证的,在满足房屋独立使用的情况下,可直接按设计办理分割登记。
(二)原批准设计为独立的主房和辅助用房,其辅助用房设计用途为车棚、车库、车位、储藏室等,可直接分割登记。
(三)工业项目的生产性用房,在公共部位明确并满足房屋独立使用的条件下,可按自然层办理分割登记。
(四)多套合并登记的成套商品住宅,分割后仍然是成套住宅的,可直接办理分割登记。
(五)不动产是同一权利人为上下楼层或同一楼层相邻,土地和房产性质、用途相同,权属界线能完整封闭,并且无擅自改、扩建等违法行为,申请合并登记的。
三、需相关部门审批后方能办理分割合并登记的类型
(一)国有建设用地分割须自然资源部门批准。
(二)涉及外立面改变、项目对外交通出入口改变的,须原审批自然资源部门批准。
四、不予分割合并登记的类型
(一)成套商品住房。
(二)独立功能酒店。
(三)配套用房(包括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斜面结构屋、屋顶楼梯间及其他配套用房)与房屋主体结构为同一不动产单元或明确配套使用的。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已约定不能分割的。
(五)无厨房、卫生间或擅自增设厨房、卫生间等配套的住宅用房不予分割登记。
(六)住宅中的阁楼、夹层、廊道等附属用房不得分割另行登记。
分割和合并后的登记信息,自然资源部门通过系统将相关信息推送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九江市自然资源局 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