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九江市破产管理人不动产登记 信息查询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04 16:13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九自然资办发〔2023〕17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3-04-04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01725
- 责任部门: 市自然资源局
各县(市)自然资源局,市局各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不断增强群众改革获得感,现将《九江市破产管理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4月4日
九江市破产管理人不动产登记
信息查询制度
为创建一流营商环境,优化破产管理人查询登记信息。进一步便利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财产信息,破产管理人可查询、复制破产企业(含分支机构)名下不动产登记结果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 破产管理人有权依法通过九江市不动产登记网办大厅(网址https://bdcdj.jiujiang.gov.cn/p),经身份核验后,申请查询债务人企业(含债务人的分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结果以及相关资料;或通过线下登记服务窗口,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查询。查询结果只能用于法律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二条 破产管理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依法有权处分该不动产的材料。
(一)破产管理人具体经办人员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该管理人须为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民事裁定书》(原件1份);2、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原件1份);3、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4、具体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原件供核验)。
(二)清算组具体经办人员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该清算组须为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1、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民事裁定书》(原件1份);2、指定清算组《决定书》(原件1份);3、清算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4、具体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原件供核验)。
第三条 对破产管理人提出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一般应当场提供查询结果,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结果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结果。
破产管理人申请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应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第四条 查询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得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指定场所,不得拆散、调换、抽取、撕毁、污损不动产登记资料,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查询人有前款行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权禁止该查询人继续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并可以拒绝为其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第五条 查询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二)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
(三)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撕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四)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
(五)因扰乱查询、复制秩序导致不动产登记机构受损失的;
(六)滥用查询结果证明的。
第六条 破产管理人应遵守各项保密规定,并签署保密承诺书。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保密承诺书
2.九江市破产管理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工作指引
附件1
保密承诺书
本人了解不动产登记工作管理有关规定,知道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承诺保守不动产登记信息:
一、自觉遵守不动产登记工作管理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二、不在未得到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布、传播通过市不动产登记一体化平台中获得的信息数据或以其他方式告知第三方(包括不应知悉该项信息的其他工作人员)。
三、不在履行工作职责之外随意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
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九江市破产管理人不动产登记
信息查询工作指引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不断增强群众改革获得感,优化破产管理人查询登记信息。九江市不动产登记登记推出破产管理人查询登记信息线上线下双同步的查询方式。
一、线上查询
通过九江市不动产登记网办大厅,(https://bdcdj.jiujiang.gov.cn/p)。线上注册,并经身份核验,申请查询债务人企业(含债务人的分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结果以及不动产登记的原始资料。
二、线下查询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含柴桑区分中心及市城区各分理处),各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窗口,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查询。
三、申请材料
(一)管理人具体经办人员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该管理人须为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民事裁定书》(原件1份);
2.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原件1份);
3.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4.具体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原件供核验)。
(二)清算组具体经办人员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该清算组须为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
1.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民事裁定书》(原件1份);
2.指定清算组《决定书》(原件1份);
3.清算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4.具体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原件供核验)。
四、线下办理地点
1.八里湖新区体育路6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二区不动产专区;
2.浔阳区长虹大道32号税务办税大厅二楼不动产专区;
3.濂溪区十里大道1494号濂溪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专区;
4.经开区九瑞大道155号经开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专区;
5.庐山西海管委会二楼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专区;
6.各县(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
五、联系方式
电话:0792-8179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