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试行)》等 五项技术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0 16:13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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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3-05-2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01698
  • 责任部门: 市自然资源局

各县(市)自然资源局,市局各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规划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创造高品质生活,推进我市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九江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试行)》、《九江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办法和技术细则(试行)》、《九江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九江市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规程(试行)》、《九江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测量技术规程(试行)》五项技术规定、办法及规程,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九江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试行)

      2.九江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办法和技术细则(试行)

      3.九江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

      4.九江市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规程(试行)

      5.九江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测量技术规程(试行)


     2023年5月19日

附件1


九江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是指项目建设时需配套建设供业主使用以及为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我市城区建设用地。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临时性地面落客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第五条 本标准采取停车设施分区供应策略,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旧城区和其他片区为两类停车分区;旧城区为适度控制区,其它区为适度发展区。

相关配建指标均为建设项目应配建停车车位的低限值。

第六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确需调整停车位配建的,可依据交通影响评价确定停车位配建指标。

对于烂尾楼续建、容积率大于5.0或建设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下的建设项目机动车车位配建最低标准,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论证确定。

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第七条 建设项目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分期建设的项目,其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应不低于同期应配建规模。鼓励各类建筑物的配建停车设施建成后面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八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具备条件的相邻建设项目,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第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原则上不设地面停车,在地下满铺的前提下方可考虑地面停车,地面停车位不超过居住总配建车位数的10%(含访客车位),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地下车库并排停放三辆车的结构柱距不应小于8.1米或结构柱净距不应小于7.4米。

(2)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住宅建筑一次配建充电设备的停车位的配置比例不小于总停车位的20%,且应与主体同步实施。

(3)停车库(场)电动汽车停车位应集中布置成电动汽车停车区,电动汽车停车区按防火单元要求进行设置,电动汽车停车区应分散布置,停车库的防火分区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执行。

第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车应适当配置充电车位,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按不低于非机动车停车位的20%设置充电车位。

(2)充电车位应集中设置,宜设置在居住街坊出入口附近、居住街坊内,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米。

(3)当住宅小区配建多个集中停放场(库)时,应实行统一管理,并在总体上满足充电车位的占比要求。

第十一条 平行式、斜列式、垂直式停车泊位的长宽尺寸应当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等相关规范要求,对于垂直式后退停车,当停车位毗邻墙体或连续分隔物时,垂直式后退小型车停车位宽度不得低于2.4米,长度不得低于5.3米;当停车位相互毗邻时,垂直式后退小型车停车位宽度不得低于2.4米,长度不得低于5.1米。

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项目,当地下停车库少于两层时原则上不应设置机械式停车场。因用地条件限制,当地下车库达到两层时(每层地下室的不计容积率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65%)仍无法满足配建指标要求的,可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机械式停车位按其车位数的90%计入总停车数,且机械式停车泊位不应多于停车泊位总数的20%。

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宜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其他文化用地类、体育用地类建设项目以及医疗卫生用地类的机械式停车泊位不应多于停车泊位总数的20%。

机关团体等其他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类建设项目的机械式停车泊位不应多于停车泊位总数的60%。

保障性住房类建设项目(含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宜选用机械式停车方式。

建设项目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停车区域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米。

第十三条 建筑物配建特殊停车设施、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在空间上应尽量整合协调,考虑相互转化的需要。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第十四条 设置停车管理横杆的建设项目,其机动车出入口处排队等候空间(停车管理横杆与路缘石之间)应不少于两车位。停车设施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与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内部道路之间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第十五条 综合性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车位数量应按各组成部分的建筑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

第十六条 医院和独立门诊应根据需要配建救护车位;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大型宾馆、大型办公等建设项目应根据需要配建大巴车位;中小学、幼儿园应根据需要配建校车停车位;配建的大巴车位和校车车位应设置部分充电车位。

第十七条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建筑物应设置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鼓励各类住宅区出入口处依据需求增设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

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不计入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总量,应与出租车位统一设置。

鼓励中小学医院等临时落客需求较大的建设项目根据交通与建设条件设置辅道。

第十八条 由于地形等条件限制,居住类项目可设置一定比例的子母车位,子母车位按母车位1.0计算,子车位按0.5计算,子母车位总数不得大于核定总停车数的5%。其他公共类建筑不得设置子母车位。

第十九条 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宜不低于20%。

第二十条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录 名词解释

1.旧城区范围:东至长虹北路,西、南至泰山路、浔阳西路、长江大道、南海路、龙开河路、长虹大道,北至长江,总面积约14.9Km2。

2.烂尾楼:是指已办理用地、规划手续,项目开工后,因开发商无力继续投资建设或陷入债务纠纷,停工一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

3.地下满铺:是指考虑地表径流的下渗及地下水径流的需要,小区地下空间占地的面积与小区总面积的最大比值。

附图  九江市中心城区停车分区示意图

附表一:九江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注:

1.除以上配建指标外,住宅建设项目应配备用于访客临时使用的公共停车泊位,其数量不低于按以上指标计算得到的项目停车总泊位数的5%,并宜设置在居住区出入口附近。 

2.同一建设单位进行多个相邻地块同时开发建设的,地下车库不得跨越市政道路、水系、铁路、绿化带等边界进行建设(若确需设置通道连接的,需进行市政管线等专项论证),配建停车宜分地块核算并分别满足要求。

3.普通商业设施与大型商业设施按建筑面积5000平米为区分界限,5000平方米指项目单一地块内所有商业类建筑面积之和。 

4.未提及星级标准的旅馆项目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或客房数大于100房的,按三星级以上酒店配建。旅馆业的配套(含商业餐饮等)面积不应超过总面积的8%,超出部分应按商业类型停车配建进行。 

5.银行营业网点、证劵大厅等建筑类型,其停车配建标准可套用本标准的其它办公类型。 

6.不提供批发销售,仅供市民零散购买的农贸市场及生鲜市场,其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本标准的80%。露天性质的上述场所可采用用地面积或构筑物面积作为配建计算单位。 

7.鼓励在项目用地内部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共自行车租赁点或社会非机动车停车场,结合项目人行出入口设置,场地可停放的非机动车泊位数量不少于20辆,每个泊位可按5个非机动车泊位计入项目非机动车配建总量,折算计入的非机动车泊位不超过非机动车配建总量的30%。 

8.寄宿性的中学,其机动车停车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本标准的50%。 

9.新建学校类的教职工数量可按如下师生比进行计算:大中专院校师生比1:10,高中师生比1:12.5,初中师生比1:13.5,小学师生比1:19。 

10.各工业类建设类项目停车差别较大,本标准中不作统一规定。工业类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应根据其作业类型及作业流程另行确定。工业类建设项目中办公建筑的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可参考其它办公类确定。 

11.火车站、港口及机场等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标准建议在具体设计时依据交通分析确定。


附件2


九江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日照分析工作,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照影响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就建设项目对周边日照分析对象(含现状、拟建)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或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受到周边多、高层建筑(含现状、拟建)的日照影响,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计算机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有日照时数要求的建筑物和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对有日照时数要求的建筑物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自然资源部门申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并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组成部分,一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

(二)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编制单位;

(三)日照影响分析结论。

第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高度、正负零、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当随调整的规划设计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影响分析报告》。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有日照时数要求的建筑物是指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养老服务设施的居住用房、残疾人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宿舍、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活动室、寝室和多功能活动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疗养室等。

有日照时数要求的场地是指幼儿园、托儿所、独立养老服务项目的室外活动场地,居住小区公共绿地等。

当违法建设作为遮挡建筑时,应纳入分析计算范围;当作为被遮挡建筑时,可不纳入分析计算范围。

第七条 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应当从以下途径获取:

(一)九江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档案资料,加盖档案复印与原件一致章;

(二)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测绘,依法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

(三)在建、已批未建项目资料为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存档施工图。

现状建筑与档案资料不一致的,以现场测绘成果报告为准。

第八条 报送《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日照影响分析报告》1份(含附图)(纸质和电子形式);

(二)进行日照影响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目录清单 1 份(纸质和电子形式)。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乙级以上规划编制、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十条 自然资源部门对《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的审核采取形式审查和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

方案审查阶段,审批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具体包括:

(一) 编制主体是否符合规定;

(二) 分析结论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规划核实前,审批部门可以就以下事由对《日照影响分析报告》进行复核:

(一)公示期间受到大量对日照影响提出异议的;

(二)出现涉及日照原因的信访、复议、诉讼的;

(三)建设项目周边存在大量居住用地的;

(四)建设单位或编制单位因为日照分析不诚信被列入失信单位的;

(五)其他对日照分析结果存疑的。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部门可委托具有甲级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国有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采用经国家相关部门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对日照分析的结果和结论进行实质性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书。

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的建模;

(二)日照分析计算范围;

(三)日照计算参数;

(四)日照分析结果和结论等。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编制单位提供真实、全面的日照分析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因建设单位提供的日照计算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计算结论错误,产生不良后果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出具真实、准确的日照计算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编制单位原因造成日照计算结论错误,产生不良后果造成损失的,由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编制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日照影响复核单位当出具真实、准确的复核结论,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日照影响分析复核报告结果错误,产生不良后果造成损失的,由复核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经核查,报送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错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责令其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造成的影响,直至限期拆除,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处罚。处罚后,依法变更原规划许可内容。

(二)自然资源部门将建立诚信档案,在官方网站上适时推送失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第十五条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地块时,应进行模拟日照计算。具体范围由自然资源部门确定。

遮挡的规划地块和受模拟建筑影响的被遮挡建筑的日照计算结果,仅供自然资源部门参考。当规划地块正式实施时,应当重新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十六条 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重要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其建筑间距达不到日照标准要求的、拟建建筑影响现状住宅建筑少量住户或使不规则住宅主要朝向达不到日照标准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受影响建筑所有权人的同意,达成日照救济补偿协议,签订书面意见,明确所涉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放弃日照权利主张。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规划许可。

拟建建筑建设前,现状建筑的日照时数达不到相关规定的标准,而拟建建筑的建设未使其现有日照时数恶化的,也视为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本市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日照分析影响报告应当同时满足《九江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九江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九江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细则

(试行)


第一条 日照分析对象

日照分析对象包括拟建建筑及现状建筑,建筑类型具体如下:

(一)居住类:指供人们日常居住生活使用的建筑物,包括普通住宅、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独立式及连排式农居、单身宿舍、学生宿舍、职工宿舍、公寓等。

(二)文教卫生类:指文化教育建筑和医疗卫生建筑中有日照要求的部分,包括中、小学校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托儿所的主要生活用房,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等。

第二条 日照标准

(一)每套住宅在日照主朝向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的满窗日照标准,满足表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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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宿舍的半数以上居室,应当获得与住宅建筑相同的日照标准。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其底层满窗应获得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一半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四)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疗养院(疗养室)、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其底层满窗应获得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五)中小学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小时。中小学校至少应有1间科学教室或生物实验室的室内能在冬至日获得普通教室相同的日照时数。教室南边设置走廊的,计算至走廊外侧。

(六)旧城区改建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小时的标准,且应满足周边建筑日照时数达到国家标准。

(七)拟建建筑建设前,现状建筑的日照时数达不到上述标准,而拟建建筑的建设未使其现有日照时数恶化的,也视为符合要求。

第三条 日照分析主、客体建筑和范围的确定

参与日照分析的建筑分为客体建筑和主体建筑。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建筑。

(一)日照分析客体建筑和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拟建建筑,其客体建筑按实际阴影范围确定。

(2)高度大于24米的拟建建筑,在老城区(旧区)其客体建筑范围按以下方式确定:其北侧客体建筑范围边界以拟建建筑高度的1.0倍确定,最大不超过200米;其东、西侧客体建筑范围边界以拟建建筑高度的0.5倍确定,最小不小于50米,最大不超过100米(如图1)。在新城区其客体建筑范围按以下方式确定:其北侧客体建筑范围边界以拟建建筑高度的1.2倍确定,最大不超过240米;其东、西侧客体建筑范围边界以拟建建筑高度的0.6倍确定,最小不小于60米,最大不超过120米(如图2)。

(3)在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4)上述范围内的空地,应根据规划要求,按常规形式模拟布局,纳入客体建筑考虑范围。

(5)如拟建建筑自身有日照要求,也应确认其为客体建筑。

(6)如客体建筑仅有局部在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内时,只须对范围内的成套住宅或有日照要求的空间进行日照分析。

(二)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以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按图示基准线向东、向南、向西平行扩展50米(如图3),围合范围内对客体建筑产生遮挡的建筑均为主体建筑。按图示基准线向东、向南、向西平行扩展100米,高于100米且对客体建筑有日照影响的建筑也应确认为主体建筑。



(2)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建筑,如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影响,也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3)上述范围内的空地,应根据规划要求,按常规形式模拟布局,纳入主体建筑考虑范围。

(4)拟建建筑均应作为主体建筑。

(5)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三)日照分析主、客体建筑和范围按以上规定确定后,应当采用综合叠加的方式进行日照分析。

第四条 日照分析次序、方法以及参数要求

(一)日照分析时,应先调查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明确遮挡影响。

(二)日照分析时,应对拟建建筑项目周围原有建筑(含设计方案经自然资源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产生的日照遮挡进行叠加分析,叠加分析的先后次序以设计方案的批准日期为准。

(三)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一套住宅只确定一个主朝向)。

新建住宅至少有一个方向获得日照,此方向即为主要朝向。

现状住宅一般以南向(或偏南向)为主要朝向;当无南向居室时,以主要卧室朝向或卧室较多的朝向为建筑主要朝向。

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卧室、活动室以及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

日照的有效时间是指有效日照时间带内的累计日照时间。

(四)分析方式:基本以沿线分析为主,结合多点分析、窗户分析等。

(五)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1)地理位置:九江市区,东经115°58',北纬29°43'。   (各县市参照各地地理位置经纬度为准)      

(2)有效时间段:大寒日8:00-16:00;冬至日9:00-15:00。

(3)时间统计方式:日照计算应采用真太阳时,时间段采用累积计算,可计入的最小连续时间不得小于5分钟。

(4)采样时间间隔:不超过5分钟。

(5)采样点间距: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

第五条 日照计算基准面

日照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1);

(三)两侧均无隔板主体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主体影响可忽略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与阳台相接外墙面为计算基准面(如图2第1至4种方式所示)

(五)设计封窗的阳台,以与封窗阳台相接外墙面为计算基准面(如图2第5、6种方式所示)。

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距室内地坪起0.9米的高度计算。

涉及其它分析要素的计算要求:

(1)计算建筑的屋顶部分,包括屋脊、凸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楼梯间、女儿墙等设施必须建模。由于附属物的种类比较多,形状复杂,在建模过程中可以使用大于实际形体的几何包络体来替代建模(如图1),并纳入计算。

(2)各计算建筑间的地坪高差须纳入计算。

(3)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等对建筑自身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但对相邻建筑的影响须纳入计算。

(4)桥梁、山体和透空的栏杆、构架的遮挡影响可以不纳入计算,但是挖山体形成的挡土墙等永久性地势高差应纳入计算内容。

(5)满窗计算宽度,以已经确定的日照计算基准线为依据,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1.8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6)分析结果存在3分钟以内误差视为正常。

第六条 日照分析基础资料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包括:

(一)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由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数字地形图。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盘片(附有建筑坐标、屋顶标高和±0.00处绝对标高等)。

(三)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面图(含室内基底标高,必要时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四)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五)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在建或已批未建建筑的资料,以规划方案或施工图为准。

(六)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七条 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和受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日照分析单位资质证书扫描件。

(三)日照分析主要的法规和技术依据。

(四)日照分析采用的软件和计算参数。

(五)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3)根据本基地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位编号、窗台高度等)。

(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的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六)日照分析报告图纸内容必需包括:客体范围图、主体范围图、建筑编号图、多点区域分析图的相关内容。

(七)日照分析结论

(1)沿线分析: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客体建筑是否符合日照要求,所能达到的日照时数;

(2)窗户分析:计算出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间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数及位置。

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 

2)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3)日照分析成果图(1:500~1:1000)。

第八条 名词解释

(1)居住空间。住宅内,除阳台、厨房、卫生间、不带窗且面积小于5平方米的储藏外,其余空间均视为居住空间。

(2)被遮挡建筑(场地)。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被已建、在建、拟建建筑等遮挡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场地)。

(3)遮挡建筑。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对已建、在建、拟建建筑(场地)产生遮挡的建筑。

(4)日照时数。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建筑物(场地)计算起点位置按照规定的日照计算时间统计方式所获得的日照时间值。

附件3


九江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监督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九江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的政策规范,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实的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九江市中心城区市属权限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含建筑工程、市政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市政园林工程)。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在不增加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限的前提下,将九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职权开展的建设用地核验合并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之中。建设用地核验是以用地的不动产权证及其附图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在土地权属范围内进行建设的情况进行核查和确认。

第五条 九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并对派出机构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竣工规划核实程序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个人)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按规划许可规定完成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附属绿化和市政管线等内容。 

(二)场地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项目已按规划条件要求,将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实施到位并完成相关移交手续。

(四)建设项目已依法依规完成批后管理。对在建设过程中不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建设项目,须由市自然资源监察执法支队按照《九江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处理完毕,并附具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已填写盖章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项目公共配套设施的移交文件。公共配套设施包含但不限于幼儿园、公厕、垃圾中转站、物业用房、社区用房、养老用房、文化活动站等;

(三)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与编制的《九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含数据文件)。测绘单位资质的实施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规定。报告必须具有时效性,报告编制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竣工规划核实申请的前六个月之内。报告编制内容原则上依据《九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


第三章  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第八条 竣工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一)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1.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交通流线、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等。

2.建筑单体。各单幢建筑工程的性质、平面位置、面积、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正负零标高、建筑立面造型及色彩等。

3.配套工程。总平面图中配置的绿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位个数和停车面积、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幼儿园、体育运动设施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4.主要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

5.其他规划要求。

(二)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1.工程位置、长度、宽度、路面标高、桥梁纵坡等;

2.纵、横断面布置;

3.其他规划要求。

(三)市政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1.管线工程的位置、长度、规格、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2.其他规划要求。

(四)市政园林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1.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设用地面积、建(构)筑位置、各类管线、交通组织、绿化系统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2.配套工程。各建(构)筑物平面位置、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及停车场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3.其他规划要求。

第九条 竣工规划核实结果评定的标准如下:

(一)建筑面积误差须在允许误差内。

1.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a)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b)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c)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d)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3%;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2.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在竣工规划核实时,轴线尺寸在与规划存档的施工图基本相符的前提下(不含粉刷层、外墙贴面及外挂、施工误差、测量误差等原因),规划核实面积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为准。

3.少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的建设工程,主要指标在满足规划条件的基础上予以通过规划核实,按实测面积办理竣工规划核实。

4.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并逾越建筑面积误差允许范围的建设工程,超出部分认定可以保留的,按有关规定按程序完善相关手续,予以通过竣工规划核实;超过部分认定不可以保留的,不予通过竣工规划核实。

(二)建筑间距、退让距离须在允许误差以内(±0.20米),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实测建筑间距、退让距离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差值不大于1%,且不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所规定的相应建筑防火间距要求。误差值在允许误差范围内,且满足日照分析要求的,可予通过竣工规划核实。

2.实测建筑间距、退让距离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不予通过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整改后再次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确实无法整改的,在满足日照分析要求的前提下,按程序依法处理后,可予通过竣工规划核实。

(三)建筑高度的差值在规定范围内,并且必须满足居民日照的要求。

1.建筑高度差值范围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a)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b)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c)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2.建筑高度误差小于或等于允许误差的,可予通过竣工规划核实,有限高要求的,须满足限高要求,否则不予通过竣工规划核实。

3.建筑高度误差大于允许误差的,不予通过竣工规划核实。

(四)总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商业建筑面积比例、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面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个数或面积、绿地率、集中绿地面积、体育设施场地面积等应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五)建筑物层数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实测层数与规划审批不一致的建设工程,不予通过竣工规划核实。

(六)建(构)筑物的立面造型、材质、色彩、风貌的核实标准:

1.建筑主体色调、材质、风格与规划许可的方案及效果图一致,可予通过竣工规划核实。

2.实测建筑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一致,存在色差,但符合片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经认定为对规划无影响的,可予通过竣工规划核实;实测建筑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不一致,但尚可满足片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经认定为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经依法处理后,可予通过竣工规划核实。

3.实测建筑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不一致,且不符合片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的,不予通过竣工规划核实。

(七)市政交通、管线工程的长度、宽度、平面位置、纵断面、横断面、附属设施等内容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一致。

(八)市政园林工程的用地面积、平面位置、内部道路、园林景观、附属建筑与设施等内容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一致。

第十条 建设工程进行分期竣工规划核实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设项目分期竣工规划核实原则不得超过三次,且不得对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分期进行核实。

(二)按有关规定应当在首期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须在首期核实,并完成相关移交手续。

(三)分期核实时,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应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者绿地的,应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四)对最后一期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应核定整个项目是否满足规划条件与指标。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申请规划验线等违规行为的建设项目,经实测符合规划要求的,在依法经行政处理后可予以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二条 九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符合竣工规划核实要求的建设项目,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对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整改或变更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整改后,经过申请后再次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程序;对不符合要求又无法整改的,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的要求提出规划认定意见,转入违法建设查处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的,九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收回或撤销,并纳入诚信黑名单,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九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测绘单位如有违法提供测绘成果报告,隐瞒建设单位违法建设行为的,一经查实,由九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报请上级测绘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行为。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应当公开进行,核实结果应当公布,公众有权查阅。竣工规划核实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九江市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4


九江市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规程

(试行)


1  总则


1.1 为了统一九江市建筑工程、市政道路与管廊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要求,提供标准的放线测量成果,满足城乡现代化建 设发展、信息化管理和信息资源综合应用的需要,编制单位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九江市建筑工程、市政道路与管廊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和测量放线作业,其他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1.3 测量使用的仪器设备应通过具有法定计量检定资质的机构检定合格;使用的软件应采用正版软件。同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和新仪器设备。


2  术语


2.1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筑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每证具有唯一的许可编号。

2.2 规划核准图

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批准的建筑工程平面定位图、总平面竖向图、地下室平面图、建筑施工图等。

2.2 规划条件

对实现规划有约束作用的条件,含特征点坐标、长度、宽度、角度、间距、高程或高度等。

2.3 放线

指建设单位在工地平整完毕后,依据规划总平面图对建设工程的特征点坐标进行实地放线定位,并对含有规划条件特性的长度、宽度、角度、间距、高程、高度进行放样的测量工作。


3  基本规定


3.1 平面和高程系统

3.1.1 建设工程放线测量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地方坐标系统,但应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建立有效联系。

3.1.2 建设工程放线测量高程系统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3.2 测量精度

3.2.1 工程放线测量特征点坐标放样采用中误差作为测量精度的衡量标准。放线测量点位中误差(相对邻近图根点)应不大于5cm。

3.2.2 放线测量建筑物的边长与设计值的中误差不应大于(0.014+0.0007D)。其中:D为边长,以m为单位(当 D<10m 时,以10m计)。

3.2.3 进行高程点放样时,放样高程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得大于±3cm。

3.3 成果质量检查

3.3.1 测量成果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和《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的规定进行检查。 

3.3.2 测绘成果质量评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和《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 的规定进行质量评定,测量成果质量宜采用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级评定制度。不合格的测量成果经整改后,应重新进行检查。 


4  放线


4.1 前期准备

4.1.1 放线测量前应收集项目地形图、用地红线、总平面图、建筑物单体建施图及控制资料等[规划校准图];核实[规划条件]。

4.1.2 放线测量前应校核以上收集资料的现时性、数据正确性、来源可靠性。

4.2 放线定桩

4.2.1 现场实地测设拟建建设工程定位特征点,且需在实地设定木桩或地钉等明显定位标记作为桩点。

4.2.2 建筑工程放线测量时,每栋拟建建(构)筑物的特征点一般不得少于三点,特征点一般应为拟建建(构)筑物的设计轴线交点。建(构)筑物的特征点位置应布局合理。

4.2.3 市政道路与管廊工程放线测量时,应将线路中线上所有的特征点的桩位在实地上放样出来,包含但不限于:起点、终点、折点、直缓点、缓直点、缓圆点、圆缓点、直圆点、圆直点、与其他道路与管线的交叉点、道路中桥梁的起点与终点等。

4.3 标高测定

4.3.1 标高应根据总平面图要求现场测定。

4.3.2 标高保存位置宜根据现场的条件选择,应选择在稳定、宜保存的地方。

4.4 放线报告编制

4.4.1 完成现场放线测量后需编制《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报告(建筑工程)》或《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报告(市政工程)》。

4.4.2 《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报告(建筑工程)》应包含测绘项目的基本情况、实地放线桩位的坐标成果、放线图及标高点。放线说明、放线依据、放线明细表、放线总平面图、放线定位报告图。

4.4.3 《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报告(市政工程)》应包含应包含放线说明、放线依据、放线明细表、道路(管廊)特征点坐标表、曲线要素表、横断面图、道路(管廊)放线总平面图。


附件:九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规划放线测量成果报告


附件5


九江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测量技术规程

(试行)


1  总则


1.1 为了统一九江市建筑工程、市政道路与管廊工程规划验线测量技术要求,提供标准的验线测量成果,满足城乡现代化建 设发展、信息化管理和信息资源综合应用的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九江市建筑工程、市政道路与管廊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和测量验线作业,其他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1.3 测量使用的仪器设备应通过具有法定计量检定资质的机构检定合格;使用的软件应采用正版软件;同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和新仪器设备。


2  术语


2.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筑工程、市政道路与管廊工程符合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每证具有唯一的许可编号。

2.2 规划核准图

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批准的建筑工程平面定位图、总平面竖向图、地下室平面图、建筑施工图等。

2.3 规划条件

对实现规划有约束作用的条件,含特征点坐标、长度、宽度、角度、间距、高程或高度等。

2.4 验线

在建筑工程、市政道路与管廊工程经过现场放线定位后,由自然资源部门委托丙级资质以上的测绘单位,对现场的放线点位、尺寸、间距等规划条件进行复核与检验。


3  基本规定


3.1 平面和高程系统

3.1.1 规划验线测量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地方坐标系统,但应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建立有效联系。

3.1.2 规划验线测量高程系统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3.1.3 建设工程验线使用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点成果或转换参数应得到九江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的认可。

3.2 测量精度

3.2.1 工程验线测量采用中误差作为测量精度的衡量标准。验线测量点位中误差(相对邻近图根点)应不大于5cm。

3.2.2 验线测量宜对放线点进行两次测量,两次测量较差满足限差要求时,取两次中数作为验线测量成果。

3.2.3 建设工程施工前,对现场放线的放样点坐标检测时,验线坐标与放样坐标之限差为7cm;特殊情况对已出±0的建(构)筑物,考虑到施工误差,验线坐标与设计坐标之限差放宽至10cm。

3.2.4 建筑工程高程验线测量时,建(构)筑物实测±0标高与设计标高之限差为3cm。

3.2.5 建筑工程边长验线测量时,验线边长与设计值限差为:ΔS=(0.014+0.0007D)。其中:D为边长,以m为单位;

当D<10m 时,以10m计。

3.2.6 市政道路与管廊验线测量时,验线横断宽度与设计值限差为ΔS横=(L/200+0.05)[其中:L为横断宽度设计值,以m为单位]。

3.3 成果质量检查

3.3.1 测量成果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和《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 的规定进行检查。 

3.3.2 测绘成果质量评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和《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6的规定进行质量评定,测量成果质量宜采用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级评定制度。不合格的测量成果经整改后,应重新进行检查。


4  建设工程验线


4.1 验线前建设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为了确保验线工作的可靠性,建设单位应向验线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

一、建筑工程需提供的资料有:

(1)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单位编制的《建筑工程放线测量报告》(纸质版原件与电子版)。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且盖上公章。

(3)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总平面图、建施图、地下室平面图等图纸(电子版)。

(4)如有变更,需提供相关变更文件。

二、市政道路与管廊工程需提供的资料有:

(1)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报告(市政工程)》(纸质版原件与电子版)。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且盖上公章。

(3)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总平面图、建施图、逐桩坐标表、曲线要素表、总横断面图、道路排水平面图等图纸(电子版)。

(4)如有变更,需提供相关变更文件。

4.2 实地验线

4.2.1 验线前,建设单位应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完成施工场地清理、平整并已实施放线,同时现场需留有固定的放线标志。

4.2.2 验线除实地测量已放线的点位坐标外,还应对建筑工程、市政道路与市政管廊工程的特征点坐标、长度、宽度、角度、间距、高程或高度等[规划条件]进行校核。

4.2.3 验线测量成果应与放线测量数据进行对比,差值应符合“3.2”所述测量精度要求。

4.3 验线报告编制

4.3.1 完成现场验线测量后需编制《建设工程验线测量报告(建筑工程)》或《建设工程验线测量报告(市政工程)》。

4.3.2 《建设工程验线测量报告(建筑工程)》应包含验线说明、验线依据、验线明细表、验线总平面图、验线定位报告图。

4.3.3 《建设工程验线测量报告(市政工程)》应包含验线说明、验线依据、验线明细表、道路(管廊)中线特征点坐标检验表、道路(管廊)验线总平面图。

附件:九江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验线测量成果报告